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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實務案例

Q: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實務案例

 

A: 

例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96年6月6日考壹組貳二字第09600039171號及院授人給字第09600123062號函會銜公告、法務部103年8月12日法律字第10303508630號函可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承保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有權就公保事項對人民作成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71號參照)

 

例2: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依二二八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1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第7條規定:「(第1項)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60個基數。(第2項)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第3項)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第9條第1、2項規定:「(第1項)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名單,受理賠償金請求及支付。(第2項)受難者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者。」,因此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財團法人,其對於人民申請發給賠償金予以駁回的決定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可以加以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行政判決參照)

 

例3: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依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網頁資料,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經國防部委託辦理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考選,相關考選業務由相對人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所屬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辦理,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係屬受國防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人民報考專業軍官班,但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人民因「已義務役軍官退役,不得報考」,認為其考試資格不符,而做成否准的決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9號行政裁定參照)

 

例4: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大學為辦理招生(包括考試)所組成之「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乃依據大學法之直接授權,行使(執行)有關大學招生(包括考試)事項,於處理關於大學招生(包括考試)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而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並得基於法律(大學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就考試相關業務,以契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委託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該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就受委託行使相關考試業務之特定事項,同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就該公法上特定事項所作成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上開大學招生(包括考試)事宜,並受教育部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大學法第3條、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1款)。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就人民申訴有關試題疑義事項,說明處理結果,涉及人民錄取輪序權益(或涉錄取公私立學校與否)之法律效果,核其性質,尚非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而已,核屬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處分。因此人民可以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的決定加以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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