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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Q: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應擔保對於其所完成之工作,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瑕疵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若定作人發現工作有瑕疵,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如下述:

A:

1.瑕疵修補請求權: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承攬人未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但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2.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或因修補費用過鉅而拒絕修補或該瑕疵不能修補,此時定作人除了不重要之瑕疵及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者僅能請求減少報酬外,其餘得請求解約或減少報酬。


3.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導致工作有瑕疵者,除了得請求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外,定作人尚能請求損害賠償。若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及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該瑕疵已導致無法達成使用目的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上述除了損害賠償係因損害可歸責於承攬人,承攬人始需負責外,另外兩者,承攬人皆必須負無過失責任,亦即縱承攬人無過失,亦須負責。至於當事人間欲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時,若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該特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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