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承攬之消滅
A:承攬契約關係消滅之情形有解除及終止兩種,其中終止又分為議定終止及法定終止,分述如下:
(一) 解除契約
1. 瑕疵擔保之效力(民法第494條及495條)
2. 承攬人完成工作延遲之效力(民法第502條及503條)
3. 報酬超過估計概數甚鉅(民法第506條)
(二) 終止契約
1. 意定終止: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但必須賠償所生損害(民法第511條)。
2. 法定終止:承攬之工作係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期契約為終止(民法第5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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