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承攬契約對承攬人之效力
A:
1. 工作完成義務:承攬契約著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故承攬人必須於期限內完成工作。
2. 瑕疵擔保責任:承攬人對於其所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3. 瑕疵之預防: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承攬人應於定作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改善工作或依約履行。
4. 報酬請求權:承攬契約採後付原則,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後得向定作人請求報酬。
5. 法定抵押權: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 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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