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Q: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A: 1. 報酬給付義務: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定作人應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後給付報酬。 2. 工作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始能完成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負協力義務,若定作人未於期限內為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向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3. 危險負擔:一般的承攬契約之材料係由定作人所供給,定作人對於材料之毀損滅失需自行負擔。 4. 終止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Share this : 其他QA 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承攬人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人? 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 承攬契約對承攬人之效力 承攬契約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