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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

Q: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

 

A: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前者謂定作人非於其期間內發見瑕疵,不得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後者指擔保責任發生後,定作人之權利應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參照)。其中權利行使期間以瑕疵發見後始起算,於1年間不行使則請求權歸於消滅,而瑕疵發見期間又因承攬之內容以所不同:


1. 承攬之工作為土地工作物以外者:原則上為工作交付後或工作完成時起1年內,若故意不告知者則例外延為5年。
2. 承攬之工作為土地工作物者:原則上為工作物完成時起或交付後5年內,若故意不告知者則例外延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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