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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Q: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A:所謂危險負擔,係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一方給付不能時,此時所生之損失該由誰承擔而言。承攬關係之危險負擔分為三種:


1.勞務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承擔,例外於定作人受領後或受領遲延則轉為定作人負擔。


2.報酬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承擔,例外於定作人受領後或受領遲延則轉為定作人負擔。


3.材料之危險:如果為定作人提供者,由定作人自行負擔,若為承攬人提供者,則由承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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