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Q: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 A:所謂危險負擔,係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一方給付不能時,此時所生之損失該由誰承擔而言。承攬關係之危險負擔分為三種: 1.勞務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承擔,例外於定作人受領後或受領遲延則轉為定作人負擔。 2.報酬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承擔,例外於定作人受領後或受領遲延則轉為定作人負擔。 3.材料之危險:如果為定作人提供者,由定作人自行負擔,若為承攬人提供者,則由承攬人負擔。 Share this : 其他QA 承攬人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人? 承攬契約對定作人之效力 何謂次承攬? 何謂不規則承攬? 何謂製造物供給契約?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