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職權命令?
A:所謂職權命令,指的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之授權,而逕依職權所制定之命令。
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720031750號令訂定發布,98年1月1日生效,該審查基準是商標主管機關頒布供其所屬審核人員作為審查商標是否具識別性之基準,屬於內部的職權命令。以下連結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可以看出該審查基準正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職權範圍內為了執行法律的細節行、技術性次要事項,未經法律的授權,依據其職權所制定的命令。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85308&ctNode=7048&mp=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69號行政判決
依據上開憲法、土地法、民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可知:(1)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之條件下,始得以法律限制之。惟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如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時,亦為憲法之所許;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亦得由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俾利法律之實施。至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施行細則或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之精神,則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54號行政裁定
惟查,審查基準乃商標主管機關頒布供其所屬審核人員作為審查商標是否具識別性之基準,屬內部之職權命令,對於法院並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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