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撤銷違法的授益處分是否屬於侵益處分?
A:撤銷違法的授益處分屬於侵益處分,該授益處分違法是撤銷處分的合法要件,本於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撤銷機關就該授益處分違法之要件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77號行政判決
次按,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該撤銷處分對處分相對人為侵益處分,該授益處分違法為撤銷處分之合法要件,本於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撤銷機關就該授益處分違法之要件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據此,上訴人應就系爭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之核發處分為違法之要件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亦即法院盡其審理之能事(盡職權調查義務)後,如該核發處分之違法要件事實無法證明確實存在(包括違法要件事實是否存在不明),上訴人應負擔此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即不得撤銷系爭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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