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有效票據?
A:基於票據行為之要式性,票據應以書面記載票據法所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若對於該應記載事項之一者有欠缺,則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該票據無效。票據法中有關各種票據之應記載事項,分別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匯票)、第一百二十條(本票)及第一百二十五條(支票)。應記載事項又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及相對應記載事項,所謂絕對應記載事項,即如前述所稱未記載則為無效票據;而相對記載事項,係指若無記載並非無效,而另有規定其一定之法律效果。
另外票據法第十二條尚有規定,於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事項者,不生效力。綜上所述,票據只要有形式上要件成立,即以書面記載應記載事項且經發票人簽名,將該票據交付給相對人,即為有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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