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空白授權填載之票據是否有效?
A:所謂空白授權票據,是指票據行為人預留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發票人先行簽名之後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行為。按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欠缺應記載事項之票據,無效。此意旨雖與空白票據概念不符,惟法律上之代理行為於票據行為上亦有適用,是故被授權人之行為應直接對發票人發生效力。現今空白票據流通已久,其有效與否,實務上見解不一,而學說上多數採肯定立場。
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及七十年第十八次民事庭會議結論意旨觀之,若於嗣後已決定由發票人之意思或授權範圍填寫票據,其代為填寫之行為實與發票人親自填寫無異,反之,空白授權票據之相對人,係基於發票人所授與之補充權,自行決定效果意思而為補充之記載,被授權人代為之票據行為而直接對發票人發生效力,兩者並非相同。由此可知,實務上並不認為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空白票據之法律依據,僅為保護善意執票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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