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何時能行使追索權?

Q:何時能行使追索權?


A:若持票人於到期日經提示不獲付款或者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持票人該怎麼辦?此時即可行使追索權向背書人、發票人或票據上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或其他費用之票據權利(票據法第八十五條參照)

 

追索權乃法律上為保障持票人票據上之權利及交易上安全,賦予持票人除了第一次的付款請求權之外第二次請求付款之權利。因此,追索權之行使必須於請求第一次付款請求遭拒後始能為之,執票人應於遭拒後遵期提示及遵期作成拒絕證書以保全自己權利。

 

惟若執票人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其權利之行為者,則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零四條參照)或是未於票據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時效完成前行使則追索權亦歸於消滅。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