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票據遺失該怎麼辦?
A:當票據遺失該怎麼辦?其處理方式主要有三個步驟:
1.止付通知(票據法第十八條):票據遺失人應向票據的付款行庫辦理止付通知,避免被撿到的人將錢領走。
2.公示催告(票據法第十九條):辦理完止付通知後,票據遺失人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讓對於該票據有利害關係之人能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其權利,避免權利喪失。惟須注意的是,公示催告必須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否則該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3.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間過後,仍無利害關係人來申報權利,法院便依票據遺失人之聲請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喪失該票據之權利,此時,票據遺失人即可依照除權判決,直接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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