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票據行為的特性為何?
A:票據上的法律行為,稱之為票據行為。票據行為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 要式性:為了有助於票據的安全流通,票據應以書面為之,且需依照票據法上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
2. 文義性:票據行為以票據所載內容文義為依據。
3. 無因性:票據行為只要具備形式要件即為有效之票據,縱其所根據之債權債務之原因關係消滅不存在,對票據本身並不影響。
4. 獨立性:為了確保交易安全、票據流通,各個行為人之票據行為獨立存在,不互相影響。例如票據法第八條所稱,票據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