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內政部撤銷定居許可之行政處分,若已對該行政處分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並且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在該行政處分尚未確定前,是否可以停止強制出境? 我只有借菜刀給他,他卻拿我借給他的刀去殺人,我也成立犯罪嗎? 共有物之管理 企業經營者能事先約定免除賠償責任嗎? 委任與借名登記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