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法律QA

您好~您尚未登入    

因馬路上之坑洞而摔車,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Q:因馬路上之坑洞而摔車,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案例:本填於民國103年4月19日早上7點騎乘愛車前往葛世機車行上班途中,沿著鮭有路行駛時,路面竟然有一個不明原因下陷的凹洞未及時修復,又未設置警告標示,導致本填經過凹洞後車輛失控而人車倒地,其受有頭部外傷、顏面瘀傷、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右第四、五、六、七肋骨骨折、右鎖骨骨折、第四腰椎下陷性骨折、骨盆骨折等傷害。本填因為系爭事故支出醫療器材費用5000元,以及住院15天,出院後需休養3個月,於住院及休養期間均需專人全日看護。

 

問:本填得否請求國家賠償?

 

A: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若是公有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指的是由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或管理,而提供給公眾使用的物品或者是設備。例如道路、橋樑、公園。

 

所謂「欠缺」,指的是該公有公共設施具有瑕疵,而失去了其通常應該要具有的安全狀態或功能。

 

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立法意旨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的義務,當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必須積極做出及時且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必要具體措施,才可以認為該機關的設置或管理無欠缺而不生國家賠償責任。

 

本案中,鮭有路是由鮭有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處)所管理,而提供給公眾使用的設備,屬於公有公共設施。而鮭有路的路面具有一個凹洞,該瑕疵已達影響往來車輛安全行駛之程度,鮭有路已經不符合道路通常人車行走的安全狀態,養工處就此情形,既沒有及時修補,又沒有設置警告標示,其未為及時、必要的具體措施,養工處的管理有欠缺。而該欠缺又導致本填摔車,造成其受傷,養工處的管理欠缺與本填損害的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本填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向養工處提起國賠訴訟,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Share this :

其他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