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判決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61號】 法官審理其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司法院釋字第761號】 法官審理其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61號 『#法官審理其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迴避案,釋字761:#不違憲』 #案情概要 聲請人在其某專利民事親權訴訟中,遭A技術審查官對其做出不利之意見,嗣後,因該專利遭舉發,於後續之行政訴訟程序中,該合議庭之法官指派同一位A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 聲請人以A技術審查關業已參與同一專利所涉之民事侵權事件之審判程序,並就專利有效性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意見陳述,乃聲請該技術審查官迴避,案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提起本件釋憲聲請,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本案訴訟。 --- #本案爭點 1.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迴避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迴避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解釋文: 1.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2.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亦無牴觸。 3.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予駁回。 --- #法規小辭典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2項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項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 #相關連結 #司法最新動態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15001 Share this : 其他QA 債務人異議之訴 違章建築能否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調解書之效力為何?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公示送達(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60014597號、1060014105號)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