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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非法重制物,不知者無罪?!-散布非法重制物之主觀要件【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散布非法重制物罪之構成,除須客觀上有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行為外,主觀上更須明知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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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非法重制物罪,係以行為人「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為其構成要件。是以,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行為外,就其所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物係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始能構成犯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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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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