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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協議離婚證人的資格為何?

Q:成為協議離婚證人的資格為何?

 

A:關於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此外,法條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53號判例)。也就是說,證人只要有完全行為能力,就算與離婚夫妻雙方無親屬關係、素不相識,都可以當證人,最常見的就是戶政機關的人員。

 

實務見解:

  1. 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2. 民法第1050條僅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無證人須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簽名於離婚書面之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兩願離婚之效力亦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5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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