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傷害和殺人未遂如何區分?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參照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
因此從加害人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加害人所持的兇器、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跟被害人傷勢的輕重等等皆為法官判斷的因素。且兩者在刑度上相差很大,傷害罪刑度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最重可關三年。而殺人未遂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二項,最重可能判處死刑。殺人未遂的刑度與殺人既遂相同,只是法官判刑時,得以減輕之。
本案黃姓男子是否為殺人未遂就得依照法官判斷是否有致吳姓女子於死地的意圖來論處。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