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何謂恐嚇危害安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為恐嚇危害安全,我國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依實務上之見解,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因此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而惡害之通知,如果只是在外揚言要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則尚難構成本罪。至於恐嚇的對象,係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151條所謂恐嚇公眾。
本事件中,行為人對陳姓計程車司機之行為足以貶損陳姓計程車司機之人格在社會上所應受之評價,並致擔憂恐對其不利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觸犯刑法第305 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
何謂恐嚇取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為恐嚇取財,刑法第346條定有明文。
本案中,行為人以不法手段,使里長心生畏懼而交付300元之行為,其主觀上具勒索財物之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 #恐嚇取財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