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將閒置資金借予他人收取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間因借貸給付之利息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因為沒有扣繳憑單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但一經查得,除追補漏稅額外,還處以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私人借貸利息所得不適用。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不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申報,如短、漏報繳稅款,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民眾將資金轉入他人帳戶,係以資金貸予他人,並收取利息,惟未併計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爰將該利息所得併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予以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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