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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資金收取利息,應併計綜合所得申報!

2018-08-03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將閒置資金借予他人收取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間因借貸給付之利息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因為沒有扣繳憑單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但一經查得,除追補漏稅額外,還處以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私人借貸利息所得不適用。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不論有無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申報,如短、漏報繳稅款,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民眾將資金轉入他人帳戶,係以資金貸予他人,並收取利息,惟未併計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爰將該利息所得併課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予以補稅及處罰。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四類:
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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