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案例事實
該男子於網路聊天室張貼出售毒品之訊息,員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便佯裝成買家與之交易,並且約好當天成交時間、地點、價格,自該名男子當天赴約,員警即表明其身分成功逮捕該名男子,男子驚訝之際,怒斥員警以釣魚之方式查緝,員警除毒品本案亦以侮辱公務員將該名男子起訴。
#問:該名男子所述是否成立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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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須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嘲笑公務員,或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之意思,而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言語舉措,始足當之,若無對公務員為辱罵之言語或行為,或行為人之言行舉止雖非文雅、甚且粗鄙,但依當時客觀情況,可認為非出於侮辱公務員人格之意,或無貶抑公務員評價之舉,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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