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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責員警以釣魚方式查緝,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2018-08-3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案例事實
該男子於網路聊天室張貼出售毒品之訊息,員警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便佯裝成買家與之交易,並且約好當天成交時間、地點、價格,自該名男子當天赴約,員警即表明其身分成功逮捕該名男子,男子驚訝之際,怒斥員警以釣魚之方式查緝,員警除毒品本案亦以侮辱公務員將該名男子起訴。

#:該名男子所述是否成立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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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須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嘲笑公務員,或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之意思,而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言語舉措,始足當之,若無對公務員為辱罵之言語或行為,或行為人之言行舉止雖非文雅、甚且粗鄙,但依當時客觀情況,可認為非出於侮辱公務員人格之意,或無貶抑公務員評價之舉,均不構成本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侮辱公務員
客觀行為:行為人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嘲笑公務員,即客觀上已有貶損他人社會價值、地位之侮辱行為。

主觀行為:行為人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意。

#本案解析:
本案行為人於被逮捕之時,即怒斥員警以釣魚之方式使其誤認為員警僅是一般買家。雖員警之身分確實為公務員,但台中高分院表示其言並非含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來侮謾辱罵、嘲笑公務員,故不成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之要件,犯罪即不成立,最後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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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
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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