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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與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2018-10-0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或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有不當而撤銷者,即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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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為學理上所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規定,其實,前段係原則,但書為例外。從而,若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或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有不當而撤銷者,即無該原則之適用。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包括在檢察官沒有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情況下,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告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之判決,以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兩大例外
一、 #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時,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
二、 #上訴審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216號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其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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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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