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刑事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與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返回列表 刑事法上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與例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2018-10-0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或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有不當而撤銷者,即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適用。 --- #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為學理上所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規定,其實,前段係原則,但書為例外。從而,若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或第一審判決適用法條有不當而撤銷者,即無該原則之適用。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包括在檢察官沒有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情況下,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告畏懼上訴可能會遭受更重刑之判決,以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兩大例外:一、 #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時,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二、 #上訴審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216號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其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 ---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5-06-26 私運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 關務署:無論金額多寡均應處罰 2021-05-19 【修法新訊】住宅法修法-提高租金免稅額 2021-04-22 【立法新訊】行政院會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 2018-04-16 公親變事主-妨害公務案例分析 2016-01-12 總統大選日上班 薪資雙倍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