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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開庭傳票應用掛號郵寄

2018-11-12

『刑事訴訟法三讀修正,開庭傳票應用掛號郵寄!』

 #修法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條文明訂,未來開庭的傳票,都要用掛號郵寄。
提案的立法委員表示,目前實務上,各地方檢察署對於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一般都是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但像是開庭通知、行政簽結等司法文書,除了檢察官特別簽註外,一般都是以平信寄出。而平信寄出造成很容易被民眾認為是詐騙集團,遇到年節、假期等郵務較為繁忙的時候,也可能被寄丟。由於平信沒有憑證機制,沒去確認收件人,所以當開庭時發生被告或證人沒到,就會衍生責任歸屬的問題。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57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刑事訴訟法第61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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