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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時,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申報納稅!

2018-11-15

#函釋新訊 X #財稅

『 營利事業之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時,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申報納稅!』

 #函釋要旨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上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或損失,如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時,應轉列其他收入申報納稅。

按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例如:因買賣而生之貨款請求權,或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飲食費請求權,消時效為2年;租賃、借貸而生租金、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
因此,依上開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債務,倘因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時,法律上會產生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效果,所以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報。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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