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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之合理期限?

2019-01-03

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之合理期限?』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銀行受存戶通知以其定存設定質權時,如其對出質之客戶有可抵銷或將來可行使抵銷之債權,自宜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抵銷權或告知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

 新聞來源

 #小編編故事
高高公司前於104年向錢多多銀行借貸1,000萬元,又為擔保對A公司之貨款債務,將其於錢多多銀行之定期存款250萬元部分設定質權予A公司,A公司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事實通知錢多多銀行,並經錢多多銀行辦妥質權設定註記。
惟因高高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貨款,積欠A公司500萬元,A公司遂持存單及實行質權通知書向錢多多銀行實行質權,惟竟遭錢多多銀行以該存單債務業已與高高公司之借款債務相互抵消,系爭存單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錢多多銀行無給付存款與被上訴人之義務而拒絕。

 #:錢多多銀行拒絕A公司對高高公司之存款行使質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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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要旨
按民法第299條第2項所規定之抵銷權,係專指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之通知時,尚未具備抵銷適狀,為保護債務人之抵銷利益,及兼顧受讓人之利益,特設其抵銷權發生要件有別於同法第334條第1項有關抵銷適狀之規定。次按抵銷欠缺公示方法,且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使債權歸於消滅,易致善意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抵銷權之行使,仍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又銀行業者之存款客戶以其定期存款設定質權,非經通知銀行業者,對銀行業者不生效力,而銀行業者本其龐大之資訊來源,對出質之客戶有無債權,應知之甚稔,如其受通知時,對出質之客戶已有可抵銷之債權或將來可行使抵銷之債權,自宜於合理期間內行使抵銷權或告知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俾使質權人決定是否授與出質人信用或選擇其他確保債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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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小教室
#關於抵銷權
  所謂「抵銷」,是債之消滅原因之一,係指將兩項同種類之債務相互沖抵,使互負之債務在對等之範圍內消滅,以抵銷方式消滅債務,可節省雙方交易所生之成本。
  依我國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因此,依該條規定,抵銷之要件包括 #給付種類相同,並 #均屆清償期,始可主張抵銷。
  而抵銷又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1、 #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屬於形成權。
2、 #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所為的抵銷,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例如金融機構通常會在借貸契約上約定:「若借款人於本銀行之任一帳戶被查封、扣押,本契約即為到期,本銀行得主張帳戶內金額與本契約貸款金額同額抵銷。」經由抵銷,金融機構即可保全帳戶內金額。

  惟於本案中,法院認為錢多多銀行不得以借款債務與系爭存單債務相抵銷,係基於誠信原則: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以質權為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時,對於出質人有債權,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自得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然而,系爭質權設定當時,A公司並不知高高公司尚積錢多多銀行1000萬之借款,對於已設定權利質權之定期存單,基於誠信原則,錢多多銀行於接受質權設定通知時,如不向A公司表示拋棄行使抵銷權,則宜於設定書之回條聯載:「銀行得依法行使抵銷權」之意旨,俾A公司得事先瞭解,但錢多多並未為之,致使A公司無從知悉錢多多銀行得就系爭存單行使抵銷權之風險,以評估是否採取因擔保不足調整高高公司賒帳額度等以降低自身風險,而有違誠信原則,故不得對之行使抵銷權。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52號判例 
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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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299條2項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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