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救濟案! 返回列表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救濟案! 2019-01-1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釋字第774號: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案情概要 臺中市政府辦理某臺中市都市變更計畫案,惟該案範圍外毗鄰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因住家公寓大廈緊鄰變更計畫範圍,認為變更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影響其權益,遂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主管機關依釋字第156號解釋賦予都市計畫一定區域內人民,如因都市變更直接限制其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認為所謂一定區域內人民不包含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第三人,難以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請求救濟,民眾在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 #本案爭點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 #解釋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05-08 【修法新訊】未申報危險物品罰鍰額度提高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讀通過 2022-03-30 【修法新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及第86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 2018-10-03 房仲侵吞租金,警方依詐欺罪送辦! 2018-08-31 指責員警以釣魚方式查緝,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2016-08-04 羈押押不押誰說了算? 從砍警案聲押又交保鳥瞰我國羈押制度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