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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救濟案!

2019-01-1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4號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釋字第774號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案情概要
  臺中市政府辦理某臺中市都市變更計畫案,惟該案範圍外毗鄰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因住家公寓大廈緊鄰變更計畫範圍,認為變更涉及容積率、停車空間及建築基地退縮距離等,影響其權益,遂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主管機關依釋字第156號解釋賦予都市計畫一定區域內人民,如因都市變更直接限制其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認為所謂一定區域內人民不包含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第三人,難以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由請求救濟,民眾在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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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爭點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得否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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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司法院釋字第156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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