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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三讀修正,扣押薪資不能超過每期給付1/3!

2019-05-16

修法動態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為:

(一)對於薪資或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之扣押比例上限,明定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二)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上開扣押比例限制,但仍應預留適當之生活費用予債務人。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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