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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處賣家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2026-07-10

前言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網路購物平台廣告不實案件作出裁罰,公平會認為廣告素材引自網路而未加查證而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一名賣家於網路購物平台商品廣告刊載「五級防刮防割」並附有美工刀割劃圖片,整體印象為該商品較一般背包具有較佳的防刮防割效果,且可達五級。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賣家表示廣告素材係自中國供貨商網路平臺下載刊登,未再為查證。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公平會指出,根據專業機構提供意見,防刮與防割紡織品標準,有國內產業規範或國際標準可參,而該商品材質並非目前市場上常見的防刮紡織材質,且賣家未提出佐證。因此,該商品廣告宣稱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該商品品質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且一般賣家刊登廣告宣稱具有特定功效,應確保其具有客觀公正的科學或實驗依據,尤其引用供應商或其他網站資訊資料時,要先查證廣告宣稱是否與事實相符,才能避免違法。 

法學小辭典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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