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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正式施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110.01.18起)

2021-01-15

經濟部表示,大陸預定自今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正式施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未來臺商赴大陸投資的業別若屬安全審查須申報審查項目,須事前提出申報,將持續關注施行情形,及其未來新頒布的相關法令,適時通報臺商管控風險,以維護其合法投資權益。
如有拒不申報、提供不實資料或隱瞞資訊、未按照附加條件投資等違規行為,除可能被撤除投資外,也可能被納入大陸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實施聯合懲戒,臺商應注意風險。
(以上要旨整理自法源法律網)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第 35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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