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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擅入房客屋內討租金 法院:構成侵入住宅罪

2021-04-16

 
案例事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房東因房客未繳房租,又聯繫不上,在未取得房客同意下,擅自以備用鑰匙開啟租屋大門進入屋內,被依侵入住宅罪起訴。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構成要件

1.必須以「無故」為前提,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然「正當理由」不限於法律有規定的,雖然法律並無規定,但行為合乎一般社會常理、習慣,也算正當理由。

2.須為他人之住所,「他人」即自己以外之人,包括他人所有或在他人的支配或管理中。
3.侵入之處所須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本案房東在未取得房客同意下,僅因聯繫不上房客擅自以備用鑰匙開啟租屋大門進入屋內,士林地院認為,一般房東提醒房客須繳納相關費用,可以電話方式提醒,縱使對方未能及時接聽電話,也得以其他方式提醒,無須以自行持鑰匙進入房客屋內的方式,且雙方既有簽立租賃契約,也可循法律程序解決,因此判處房東拘役十五天,得易科罰金。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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