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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2021-06-15

前言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郵務機關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是否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裁定。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採達到主義,以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的郵件本身,惟依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可知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無法投遞,始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招領郵件。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的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即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應認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也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的發生時點。
(以上要旨整理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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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民法第95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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