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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特定工廠轉型合法化

2021-06-22

前言摘要
隨著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上路,符合輔導對象的無登記、臨時登記的工廠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將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全面納管。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規定,主管機關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針對業者辦理用地計畫相關申請審查等事宜明確規範
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的特定工廠,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應積極提出用地計畫申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最晚應於121年3月19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申請前三年內不能因違反環保法規經主管機關命令停工或停業,且須為取得特工登記後未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或已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用地計畫核定後,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應於二年內完成工廠登記,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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