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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二級群聚賭博,開罰了

2021-08-11

案例事實
桃園市警察局指出,日前接獲檢舉,有男子在轄區內經營職業賭場,且為了躲避查緝,經常變換地點,並用通訊軟體與賭客相約。在警方長期跟監並掌握地點後,當場查獲該名男子及五十一名賭客,並查扣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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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依刑法第266條規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依同法第268條規定,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的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可處九千元以下罰鍰。
而本案現場群聚人數為52人,已超過二級警戒社交聚會人數限制,所有人也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函送衛生局裁罰。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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