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的職務公然侮辱者,依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且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雖是六個月以下輕罪,但偵訊主嫌時,認為他有逃亡、串滅證的疑慮,有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因此依刑事訴訟法101條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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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