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大型車撞倒路人、騎士後,又捲入車底遭輾斃的不幸事件發生,此次修正,大貨車、大客車除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規定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器系統之外,強制必須安裝防捲入裝置,否則最高可處兩萬四千元罰鍰,減少大車過彎因視線死角、內輪差,將行人、騎士捲入車底的交通事故發生。
此外,過去僅規範客運車駕駛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須強制繫上安全帶,有鑑於過去大客車發生意外時,部分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被拋出車外導致傷亡,顯示大客車乘客強制繫安全帶,有其安全的必要性。為避免類似憾事發生,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增定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可處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保障人民乘車安全。
法學小辭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31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