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楷強律師解析
為促進土地的利用,民法第823、824條規定各共有人都有權利,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讓土地由原本多人共有狀態,轉變為單獨所有,其中常見的分割方式之一就是「變價分割」,也就是透過法院拍賣共有土地,再將拍賣所得的價金依照每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給每位共有人。
在這則新聞中的案例,就是特定有心人為達到「變價分割」的目的而發生的。而在多人共有土地的情況,如果其中一位共有人積欠債務,債權人就可能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查封的部分因為是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如土地1/5所有權),所以拍定人得標後也只能取得1/5所有權,法院不會點交,得標人仍然無法自由使用,所以類似情況的土地拍賣通常乏人問津,甚至經歷四拍後流標。
但如果該筆土地位於交通便利的精華地段,該應有部分土地的拍賣就會吸引少數特定人的青睞而進場投標,關鍵原因就在於民法第823、824條分割共有物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