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修法新訊】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三讀通過 交付審判轉軌准許提起自訴 返回列表 【修法新訊】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三讀通過 交付審判轉軌准許提起自訴 2023-05-31 前言 立法院昨(三十)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條文修正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司法院表示,基於法院客觀中立及不告不理原則,並避免「視為提起公訴」造成檢察官心證與立場上的矛盾,且提升告訴人在訴訟法上之地位及程序主體性,採取換軌模式,銜接我國既有的自訴制度,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第321條但書及第323條第1項規定,將現行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321條及第323條第1項規定之「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及明定對直系尊親屬、配偶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例外得提起自訴。 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第1項、第258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准許聲請人即告訴人得在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前,撤回其聲請;或於自訴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此一程序規定,有利被害人善用修復式司法程序。又為利法院妥適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保障告訴人及被告之權益,新修第258條之3第3項,增訂法院於必要時可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強化當事人程序保障。 此外,為防止法官預斷,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第2項,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之審判。另參考現行法第420條第3項再審制度規定,新修第260條第2項規定,得憑為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以檢察官偵查活動所審酌之範圍,作為判斷標準,即以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同時新修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明確指出前述新修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4-08-20 【修法新訊】按駕駛人違規程度核發不同效期駕照 並給予 6 年觀察期 2020-11-27 【立法新訊】109年12月1日起,三大交通新制上路 2018-07-26 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 2017-09-21 王忠義涉弒母逆轉無罪 律師公布這些關鍵 2016-02-15 網購7天內退貨 店家硬討運費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