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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由於預售屋履約事項繁雜且交易金額大,應給購屋人有充分的時間瞭解契約內容,才不至於顯失公平。公平會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建設公司在銷售建案時,都有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帶回審閱的情形,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因預售屋是尚未完成的建築,交易性質與一般消費性商品不同,且交易金額大,普通民眾也無頻繁購買的經驗,相較於建商或銷售商來說購屋人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設公司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的行為,會使購屋者產生心理壓力,又在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有可能會影響購屋人是否作成交易的決定。
此外,預付訂金的行為,對於其他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將形成不公平競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顯失公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