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 最高可處 1 萬 5000 元罰鍰 返回列表 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 最高可處 1 萬 5000 元罰鍰 2023-10-04 前言 財政部日前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金額書寫錯誤,但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若有涉及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890457667號函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4條及第52條之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故作成財政部112年9月2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並廢止89年函的規定。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金額書寫錯誤,但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若同時該當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同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特別規定,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舉例說明,營業人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查獲其申報營業稅時,亦短報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營業人同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的情形,依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若營業人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查獲,因係於營業稅申報期限前經查獲,同時有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開銷售額的情形,就短開銷售額的違章,後者為前者的特別規定,按新令第2點,應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08-21 冒領他人中獎統一發票獎金 法院: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 2018-09-17 自首的要件 2017-09-28 破壞防盜圍籬及鐵窗後行竊 警方:觸犯加重竊盜罪 2017-09-05 蝶戀花事件,全案不起訴?! 2016-06-07 肇事逃逸罪適用範圍 - 沒擦撞就沒有肇事責任嗎?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