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的實際應用案例
王董數十年來經營一家績效很好的大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發公司),大發公司在許多精華地段都有土地資產,租給很多賣場,王董的幾個小孩、親戚都分別在大發公司擔任重要職位,公司股份也都是幾個家族成員持有,王董因為年紀大了想要交棒,可是針對企業傳承,他有2個想法:
1、禁止股份轉讓,避免將來有不肖子孫缺錢賣股,導致大發公司經營權外流。
2、雖然退下第一線,但希望交棒後還是可以適度的控制公司經營方向。

這2點都是在正常人性之下,許多交棒者常見的想法。在大方向上,我們通常可以這麼做(細節當然還是要依具體個案討論):
在第1個想法,可從改變大發公司的股權結構著手
也就是另行成立A、B兩家閉鎖公司,再將大發公司股東從原本的家族成員變更為A、B公司,大發公司股份全部改由A、B公司持有,家族成員則改持有A、B公司的股份。因A、B公司是閉鎖公司,依照章程規定可嚴格限制股東僅得於特定條件下始得轉讓股份,否則轉讓無效。個別家族成員股東不持有大發公司股份,而持有的A、B公司股份卻無法出售,自然可有效減少大發公司經營權外流的問題,至此王董希望禁止股份轉讓的第一個想法就完成了。
另外第2個想法,因完成上面的股權結構調整後,大發公司只剩A、B公司二法人股東,王董可以藉由制定或修改A、B公司章程,發行特別股(如「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方式,在王董依章程特別股的規定,就特定重大事項享有否決權,或較其他股東享有更多表決權時,王董退而不休的第2個想法也就同時完成了。
更進一步,王董還可透過「表決權拘束契約」,也就是當A、B公司每年領到大發公司盈餘時,A、B公司的股東(也就是家族成員)都只能決議「將AB公司領到的大發公司盈餘,繼續增資大發公司」,這樣大發公司大部分的股份,就會穩定鎖在A、B這2家閉鎖性公司,而持有A、B閉鎖性公司股份的家族成員,依章程又無法出售股份,就可以大大減少大發公司經營權外流的問題。相關圖示如下:


這樣的方法可以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及中小企業,這時候你可能會問,我原本直接持有大發公司的股份,現在想將這些股份,改成由新設立的A、B公司來持有,然後我持有A、B公司,具體作法上要怎麼做?法律上有無相關規定?
我們當然可以另外出資成立A、B公司,然後再用贈與或買賣的方式,將原本各股東所持有的大發公司股份移轉給A、B公司。但更直接一點,我們可以將原本已經持有的大發公司股份,當作設立A、B公司的出資,這樣的做法,我們稱作「以股作價」。公司法的條文依據在第131條及第356-3條:

這裡所謂「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經濟部函釋明文承認(經濟部66.1.10經商字第632號函、102.12.23經商字第10202145030號函),包括「其他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所以當我要另行設立A、B閉鎖性公司時,大發公司原有的家族股東,就可以將持有的大發公司股份當作出資,來抵充原本應該繳的A、B公司股款。當然這樣的作法因涉及公司資本的確實性,所以必須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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