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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退租時,如有毀壞房屋的痕跡,是否構成毀損罪?

2020-12-31

呂旺積

律師

【企業風險控管及工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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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房客退租時,如有毀壞房屋的痕跡,是否構成毀損罪?

呂律師,房客退租時發現房客將我的房子破壞,木質地板有水漬與尿漬痕跡,更有以刀具毀損鑿開的痕跡,請問我可不可以告他毀損罪?

 

A:毀損罪規定於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損罪的客觀要件包括:

(1)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毀棄指銷毀、廢棄物之整體,使其消滅或使他人永久喪失持有之刑為;損壞指損害破壞,使物之外 

    型發生重大變化,並降低物之可用性;致令不堪用是從功能上去界定,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效能之一切行為。

(2)他人之物。

(3)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主觀要件為行為人必須對於其行為會對他人之物之外觀、物之存在或功能的破壞有所認知

    並決意為之。

 

相關補充見解:

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原判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98號刑事判決要旨:「按以油漆潑灑、書寫文字在大門、牆壁或拒馬上,一般清洗方法無法輕易去除,必須以覆蓋或以化學藥劑洗滌,才能回復原本外觀。故行為人以油漆噴寫牆壁、大門或拒馬,會使原本外觀形貌受損,導致其原有之外觀功能失效而不堪使用,自應構成毀損罪。」。

 

   依您的陳述,房客之行為應符合毀損罪之要件。且依最新最高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要旨:「毀損罪所謂致令不堪用,指除毀棄、損壞物的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的方法,使物的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而屋內牆壁及浴室地磚,有明顯遭大面積潑灑水泥或油漆之情形,美觀功用明顯受到破壞,且屋內遭破壞情形,事後經過修繕、拆除、更換,始能回覆正常功用。因此,行為人之破壞行為,已使物品不堪使用,自足生損害於當事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亦為相同認定,您可以提告是沒有問題的。

 

   另就房客之行為亦可依民法第432條規定,房客有善盡使用、保管房屋的責任。如果房客不依照契約約定、房屋性質而不當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毀損,就要負擔賠償責任。或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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