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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將上路!南市府直播抽備選國民法官

2021-10-04

賴威平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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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上路,台南市政府以直播方式從符合資格逾150萬市民中抽選出111年度2500名備選國民法官,再供台南地院日後隨機抽選國民法官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台南市111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直播抽選,在台南市政府民政局舉行,由民政局長姜淋煌主持,台南地方法院庭長陳本良、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台南律師公會律師伍安泰等人見證。

按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因此,這次抽選是從符合資格的150萬4767名台南市民中選出。台南地院表示,抽選出的2500名備選國民法官,將製成初選名冊資料光碟,再送交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將組成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核備選國民法官人選,並將通過審核的備選國民法官編制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日後國民法官案件隨機抽選適當名額的候選國民法官。

法學小教室

一、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所以制定國民法官法。

二、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國民法官法第13、14、15條規定年齡、職業、身分、在戶籍地的居住時間,都會成為評選國民法官適不適任的標準,除了隨機抽選以外,還要確定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以及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三、因為人民一般認為法官雖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跟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專業法官坐在一起審判,讓法官可以發揮專業,人民可以把社會的感覺帶進法院,期望判決可以比較符合期待。

法學小辭典

國民法官法

第12條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第14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第15條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本文資料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924021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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