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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逾期清算完結得否處以罰緩?

2023-04-24

胡伯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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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主題

 關於清算人違反公司法完結清算之期限及違反清算完結送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之期限,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及第331條第4、5項分別定有裁罰之規定。又司法事務官辦理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完結事件司法事務官得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裁罰機關為法院或經濟部?此外,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次數為何?

法學小教室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

 本提案所列依公司法對清算人裁處罰鍰,其權責機關為何?本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認為應由公司法所明定仍有審核責任之公司主管機關裁處之,而非由受理公司清算人呈報清算事件之法院裁罰(參考資料 3)。但是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認為清算事件屬法院監督職權,其裁罰機關為法院(參考資料 4、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7號

 公司之清算人如有違反公司法第83條第 1 項(清算人就任後未依限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第87條第3項(清算人未依限即六個月內或聲請法院准予展期之期限內完結清算)、第93條第1項(清算完結經股東承認後清算人未依限向法院聲報)、第331條4項(清算人未於股東會承認後依限向法院聲報)等規定,因公司法第83條第4 項、第87條第4項、第93條第2項、第331條第5項係規定對清算人處以罰鍰而非科以刑罰,且未特別明定由監督之法院裁處行政罰鍰,自應由公司法所明定仍有審核責任之公司主管機關(公司法第5條、第7條第1項參照)裁處之,以符體制及法律規定之趣旨,尤其清算人如有不服該行政處分性質之裁罰,尚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表示不服提起救濟,而保障其合法權益。(參考資料: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7年 3月30日87建三丁字第140644 號函、87年5月11日87建三丁字第157133號函)。

律師評析

 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格是否消滅,應以是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按:現行法為第91條),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4項規定,應於6個月期限完成結算,若不能於6個月內完成結算,得申敘理由,聲請展期;如未聲請展期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關於聲請展期理由,如:不熟悉清算程序流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94號裁定),或未備妥清算期間收支表等聲請展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76號裁定)等。至於展期次數,如清算人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且確實不能於法院准予展延期限內完結清算,實務上仍認為應許再聲請展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5號)。

法規小辭典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4項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334條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非訟事件法第 91 條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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