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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隻鴿子遭剪羽斷腳 男子觸犯動保法遭送辦!

2023-07-14

賴威平

律師

【 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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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台中市大里區內新橋下有34隻鴿子遭剪羽、斷腳遺棄,警方偵辦,涉嫌的詹姓男子表示,朋友退還的鴿子無處餵養,才放置河堤空地,剪羽避免鴿子亂飛,詹男已觸犯動保法,依法函送。

律師評析

一、按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保護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民國106年4月26日修正前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或第6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而修正後之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是若行為人自始主觀上係使動物以非虐待或極度不人道之方式死亡之意思,應屬「宰殺」若主觀上並無使動物死亡之意思,卻生動物死亡之結果,或雖有使動物死亡之主觀意思,惟使用之手段已達虐待或極度不人道之方式時,則屬修法前「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之範疇。本次修法將「宰殺」行為移至同法第25條第1款,並刪除「或死亡」之字眼,惟依本次修法理由:「一、第1項序文提高其處罰年限及罰金額度。二、違反第12條規定宰殺動物之行為,原列於原條文第27條第6款,為給予應有之處罰,爰移列至本條第1項第1款。三、原條文第2項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25條之1第2項,爰予刪除。」足見本次修法係就「宰殺」行為之法律規範,應加重其處罰而入刑化,並無改變修法前「宰殺」及「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為不同行為之意旨。從而,本次修法前「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死亡」之行為態樣,自應屬修法後「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規範範疇。

三、詹姓男子對34隻鴿子遭剪羽、斷腳遺棄,即可能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

法規小辭典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二、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新聞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70801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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