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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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案例分享(四)

2018-01-29

車正道

執行長

...

問:

【案例分享】台中市一間很有名網路賣寢具的公司一名員工工作約一年五個個多月,面試時因卡債問題,要求不要投保勞健保,去年三月間懷孕,十一月時予請產假,但資方以未加入勞健保,要求勞方加入勞健保才予同意產假,勞方至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裁罰五萬元,資方準了產假並強制將勞方投保,後勞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與會計協議待育嬰津貼辦過後簽協議書同意退保,避免債主找上門,未料,這個動作導致申請之育嬰津貼遭勞保局追回,勞方遂向勞工局投訴資方片面將勞方退保,致育嬰津貼遭追回。市政府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此案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1條之懷孕歧視,資方不知勞方有與會計協議,請教律師,律師教以勞基法第12條6款之規定曠職三日解雇來答辯,勞方提出資方用印準留職停薪證明,勞工局依違反性別平等法11條規定裁罰最低30萬罰款,一路向台中市政府、勞動部以該理由陳述行政訴願都輸,又提起行政法院訴訟更正答辯改以也輸,答辯改以會計與勞工協議退保的理由,法官不採,故本案判決敗訴。即使法官採納,行政機關裁罰時,資方一直以曠職為由答辯,法官大概認為行政機關的裁罰也沒有錯。各位大大,本案就是執行上的錯誤後又判斷上的錯誤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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