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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隱名合夥?

Q:何謂隱名合夥?

 

A:所謂隱名合夥,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於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或其出資之餘額(民法第700條第709條參照)。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則係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苟其契約係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則雖約定由合夥人中一人執行合夥之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僅於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亦屬合夥而非隱名合夥(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71號判例參照)。
而隱名合夥不同於合夥必須對合夥經營所生之債務共同負起無限責任,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民法第703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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