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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Q: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A: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必須擔保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時,其價值、品質、效用無瑕疵,即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該瑕疵必須於交付前就存在,若於交付後而發生之瑕疵不在出賣人擔保之範圍內。但並非任何情況出賣人皆必須負責,於某些情況下,出賣人得免除其責任:


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即知物有瑕疵或出賣人未保證無瑕疵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時(民法第355條)。
2.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瑕疵而但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


若出賣人無上述免責事由,其必須擔保之效力為:
1. 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
2. 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3. 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0條)


至於買受人應於通知出賣人有瑕疵時起6個月內或自交付標的物時起5年內向出賣人主張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民法第3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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