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女員工懷孕被迫離職?!
A:有些雇主在員工進來時即簽訂了若懷孕就必須離職,讓女性員工飽受委屈,然而,此種規定是合法的嗎?
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
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由此可知,該約定是違法而無效的,員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訴,僱主最高有可能被處以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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